準備考試,其實應該先從理解題型著手。依據現行出題通說,法學知識(或法學大意)主要命題型態,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下述3大類,將其具體舉例說明如下:

(一)法規要件題

1.這一類題型是最基礎、出題數最多,也是其他2類題型之基本構成。以104年初等其他類科法學大意第4題為例: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A)新臺幣 10 萬元之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姓名。

【解析】

1.由於本類試題重心在於測驗考生是否理解、熟記與掌握法規之要件,因此乃以法規之要件為設計題型之核心。

2.本題可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二項與第三項規定說明如下:

Ⅱ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Ⅲ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3.故將法條要件對應選項之後,即可確知公布姓名並非地方自治條例所得為之處罰。故本題顯屬法規要件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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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以104年高考三級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2題為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就法律的名稱,除了「法」、「律」之外,尚可定名為何?

A)條例、準則(B)條例、通則(C)規則、通則(D)辦法、準則。

【解析】

1.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對於法律之定名:「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2.因此,本題即屬典型之法規運用題,考生僅需熟記法律之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四類,即可順利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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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復以105年初等其他類科法學大意第31題為例:

◎下列何者之效力是效力未定?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解析】

依據民法之規定,分別說明選項如下: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於當事人間不生法律效力;

B)除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有效遺囑外,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應屬無效;

C)依據民法第118條第一項之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依據通說見解,本條規定為物之處分而非債之處分,其處分之效力情形,可分別敘述如下:

1.如經有權利人之承認者,其處分生效;如有權利人拒絕承認者,即屬無權處分,處分不生效力;

2.故於有權利人未表示前,處分效力未定。

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仍屬有效,但依法得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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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運用題

此類試題乃強調基礎法學概念之運用,與法規要件題相同者,乃在於強調對基礎法學概念之正確理解與掌握,因此理解之正確與記憶的長度與強度,始終是本科要求之重點。

1.103年地特三等一般行政法學知識與英文第17題為例:

◎下列關於法律種類的劃分,何者非屬相對應的概念?

A)實體法與程序法

B)國際法與國內法

C)成文法與非成文法

D)固有法與強行法。

【解析】

1.本類試題之出題要素,在現行法中並無具體規範,乃透過法解釋學、學說與基礎法學之發展建構而來,因此比較起法規要件題,顯得較為抽象而不易掌握。因此,考生應先求理解方為記憶,避免因強記而造成似是而非之錯誤。

2.本題在判斷上頗為明確,乃以選項(D)為標準答案,而可將選項拆解後說明如下:

1)固有法應與繼受法相對:

法律從其發生的文化背景來看,可分為固有法與繼受法兩類,所謂固有法,乃指發源於本國文化而為其所固有的法,亦即歷史法學派所謂民族精神的產物;然而法律的形成,事實上非可全歸功於一國固有的文化,很多是擷取他國法律的優點,融會貫通,蔚為集大成之法制,此種由於繼受而來的法律,稱為繼受法,例如歐洲各國法律之繼受羅馬法的精神,日本古代法之模仿唐律,皆是繼受法的著例。繼受法的特色在能借助他山擷長補短,倘若所繼受者確與國情相合,則頗收改進法制之實效。

目前我國通稱之六法,乃來自於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且由於清末繼受日本、歐陸法律之故,多為繼受法。但部分法律中仍可見到固有法之痕跡,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即屬我國傳統固有儒家道德倫理之法制化。

2)強行法應與任意法相對:

若以法律適用之絕對性為分類條件,則法律可分為強行法與任意法。

所謂法律適用具絕對性,是指法律之適用並非可任由人民自由決定是否採行,依據憲法本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規定之意旨,凡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法律規定,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得為絕對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稱之為強行法。反之,若法律關係僅涉及當事人間之私人利益,而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國家、社會或其他非當事人個人之法益亦無直接關連,則法律之適用與否,可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僅在於當事人間並無特殊約定時始有適用之餘地,此類法律稱之為任意法。

公法中雖以強行法為多,但仍有任意法;而私法中雖以任意法為多,但仍有強行法。例如:

A.公法中之任意法:

A)例如刑法第324條規定:

Ⅰ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Ⅱ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B)上開告訴乃論之規定,即指經被害人依法提起告訴之後,偵查機關方對於犯罪人加以訴追者而言,故被害人可以選擇是否提起告訴,即屬任意法。

B.私法中之強行法:

A)例如民法第1079條第一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B)復依民法第1079條之4之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條之1、第1075條、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一項或第1079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因此,如當事人欲收養子女者,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否則即使成立收養契約,亦不生效力;此即強行法。

2.復以105年初等其他類科法學大意第5題為例:

◎下列何者非屬法源位階相同時之法律適用方法?

A)後法優先於前法(B)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C)例外法優先於原則法(D)母法優先於子法。

【解析】

(一)母法與子法之區別,乃母法為子法之法源,一般而言,母法之位階高於子法;

(二)故母法優先於子法並非法源位階相同時法律之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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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以105年初等其他類科法學大意第27題為例:

◎下列關於民法上責任的敘述,何者錯誤?

A)是強制實現民事義務的手段

B)是履行民事義務的擔保

C)是採財產責任

D)債務人原則上是以特定財產負有限責任。

【解析】

(一)就民事責任之表現型態而言,以民法第242條有關代位權之規定為例:「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亦即,除債務人之一身專屬權之外,債務人之其餘財產上權利,債權人均得代位行使之。

(二)依據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01號判決之見解:「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否則即無行使代位權之可言,並以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而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始得為之。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如金錢之債,其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無限責任時,代位權之行使自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若債務人未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即無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且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此觀民法第242條、第243條規定自明。」由此見解即可知,債權人原則上就其債務,乃負無限責任。故本題解答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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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例處理題

不論是法學大意或法學緒論均有此類試題,此類試題通常以對於法規要件之精準掌握為基礎,而要求考生正確涵攝問題之事實,並選出正確解答。我們各舉一例如下:

1.103年地特三等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5題: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財產制,甲外出工作,乙為家庭主婦,兩人離婚時,乙可向甲請求分配下列何種財產?

A)甲所繼承其父之遺產(B)甲婚前所賺取之薪資(C)甲受侵害所取得之精神賠償金(D)甲婚前所買的房子於婚後所收的租金。

【解析】

(一)依據民法(下稱本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本題甲夫乙妻未約定財產制者,即直接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二)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1.依本法第1017條之規定:

Ⅰ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Ⅱ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Ⅲ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2.依上開條文第二項之規定,甲婚前所買的房子於婚後所收的租金(性質為法定孳息),乃應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而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之標的。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依據本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2.故甲繼承其父之遺產,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而其婚前所賺取之薪資,乃婚前財產,本不計入婚後財產。而其因受侵害所取得之精神賠償金,乃慰撫金之範圍,故依據第1030條之1第一項之規定,亦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因此,僅有上開甲婚前所買的房子於婚後所收的租金,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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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4年初等其他類科法學大意第32題為例:

◎甲牽狗散步,過馬路時,被開車闖紅燈之乙撞傷頭部,甲自行搭計程車前往醫院,住院就醫。下列何種損害,甲不得請求賠償?

A)搭計程車之車資

B)狗之飼料費

C)住院醫療之費用

D)住院期間,僱人看護之費用。

【解析】

(一)依據民法(下稱本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乙駕車闖紅燈撞傷甲,應依據本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之法定範圍,依據本法第216條之規定:

Ⅰ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Ⅱ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三)故可依據上開條文判斷知狗之飼料費與乙之侵權行為本身無因果關係,而計程車資、醫療費用與看護費用均屬因侵權行為而另行支出之範圍,故乃所受損害之部分,而得由被害人甲請求行為人乙賠償之。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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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後以103年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3題為例:

◎依據我國刑法對於正犯與共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甲與公務員乙共同合作,收取賄賂,這兩人是刑法上所說的共同正犯

B丙幫助丁實行犯罪,只有當丁知道丙的幫助行為時,丙才是丁犯罪行為的幫助犯

C戊是公務員己的配偶,己想要收取賄賂,戊幫忙己代收,因為戊本身不是公務員,所以戊不會是己的從犯

D庚教唆辛實行犯罪,辛受教唆後實行犯罪行為。但是庚本身沒有實行犯罪行為,因此庚不需要受到任何刑罰。

【解析】依據選項分別說明如下:

A)正確解答。依據刑法第2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B)錯誤;依據刑法第30條第一項之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故即使丁不知丙有幫助之情事,丙仍依據其幫助故意與幫助行為成立丁之犯行之幫助犯;

C)錯誤;依據刑法第31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故戊幫忙有身分之正犯收取賄賂者,仍可能構成公務員受賄罪之幫助犯;

D)錯誤;依據刑法第29條之規定:「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Ⅱ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按照通說乃採取限制從屬性理論,亦即,正犯如已為犯罪行為之實行者,教唆犯即應依其教唆之罪處罰之。故本題正犯辛既然已經實行犯罪,則庚應依據正犯之罪論其教唆犯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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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正確理解法條或學說之要件,其後熟記要件之內容,最後搭配歷屆試題完善練習,並反覆針對自己練習之錯誤加以檢討,在測驗題之出題與應考上,實屬通用之方式。

所以,想要參加考試之前,先透過考選部歷屆試題的網站去觀察自己應考科目的考古題,即使不太理解其內容,也可以大致上知道哪些部分是命題老師們中意或關切的部分;

再透過這樣的觀察去選擇教材、尋找適合自己的上課師資或課程內容,方得事半功倍,成就上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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