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題在網路上頗多人討論,但似乎目前沒有詳解,而且不少考生要求修正解答,但亦未獲考選部認可。

這是總統兒媳的題目,仔細看過之後,就發現這是稍微需要仔細一點思考的題目:

◎某甲係中華民國現任總統之兒媳,下列何種護照種類適用於某甲?
(A)外交眷屬護照 (B)外交禮遇護照 (C)一般護照 (D)外交護照。(105年普通戶政移民法規概要第46題)

考選部所提供之解答為(D),許多考生均難以理解。不過,這是法條要件體系化理解之結果,老師詳解一次給各位看:

(一)首先,確認護照之法定類型如下:

1.依據護照條例第7條之規定:「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2.因此,選項之中僅有(D)符合我國護照之法定名稱,所謂外交眷屬護照、外交禮遇護照或一般護照,均非法定護照名稱。

(二)至於兒媳是否為眷屬,則:

1.依據護照條例第2款之規定;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未婚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2.所以兒媳並非法定所稱眷屬之範圍。

(三)基於上開認識,許多考生的思維在這個看似相互矛盾的邏輯中即告迷失,但我覺得這個迷失是因為對於法規要件掌握不夠熟悉所導致。

(四)依據護照條例第9條之規定,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2.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3.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4.外交公文專差。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所以,總統兒媳雖非眷屬,亦不符合上開第2至4款之規定,但仍可依據上開第9條第5款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用外交護照。

(六)選(D)因有法源依據,且於類型上亦符合護照條例之規定,故並無錯誤,而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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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些題目在命題時確實沒有出好,在之後也沒有明確回答,所以構成應考人準備時體系概念上的困擾,這是當然;

例如某一年行政法中有關市區道路使用權利究竟為主觀公權利或反射利益的試題,就是一個出題傲慢的惡例,事後考選部亦無法另為修正,實屬遺憾;

但同樣地,也有這樣遭到考生誤會的試題,其實本題並沒有失誤。

還請各位考生有疑難雜症能盡量提出討論,共同尋找應試的最妥當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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