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習法學知識或法學大意時,我們在總論中都會提到法律之分類的概念。

一般來說,通常我們都會將其分為9類到10類,例如: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自然法與實證法、固有法與繼受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原則法與例外法、母法與子法、國內法與國際法、強行法與任意法、公法與私法、程序法與實體法;

有時會將社會法(例如具有代表性之勞動基準法)自己劃歸為一類,因此如果連社會法都加入法律之分類時,有時甚至超過11類。

就出題而言,通常是從上開這11個類型中選擇,因此對出題人員來說,可以選擇的出題點其實頗多。

這一次,我們來說明一下強行法與任意法。這是在上述分類中比較需要理解的類型,其他多數都只要記憶、背誦即可。

強行與任意,最主要的區分標準其實非常單純,亦即乃透過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可否改變法律適用之效果來加以區別。

如果當事人之意思無法變動法律適用之效果者,或者就法律行為之成立、生效必須完全依據法律之規定,而無法透過意思之要素加以形塑時,該法律規定即稱為強行法。

民法中有強行法、公法之領域亦有強行法,例如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因此,如果表意人約定以器官抵償債務時,該契約無效,即因違反強行法(或稱強行規定)之故。

相對來說,如果法律所規定之要件或效果,得依據當事人之意思加以變動其適用,或調整其效果者,即稱為任意法。

民法中有任意法,公法中亦有任意法。例如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亦即,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一項本文規定,除另有限制事由外,乃授權當事人得就行政程序之進行,委任代理人為之,故而當事人亦可不委任代理人而親自參與程序,屬於任由當事人決定之任意法。

從出題上來看,我們可以測驗強行法或任意法在形式、學說上之要件與內涵;亦可透過如上開之舉例,將條文內容列出,而直接要求考生判斷究竟屬任意法或是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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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我國的法領域中,亦有直接從法規之定名即可判斷其是否為強行法或任意法者。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

本法第6條第一項即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上開規定性質的判斷並不複雜,通常考生可以立即判斷出本項規定具有強行法之性質。一般來說,這樣的試題,在國家考試中佔個2分也就算足夠;

然而,本法之立法與推動,卻是一位母親對抗交通運輸體制缺陷之血淚歷程;有興趣的考生,可以查查柯媽媽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關鍵詞,雖不及參與,但可見證一位母親的偉大。

給各位一題模擬試題:

(      )◎請問下述何者乃具有任意法性質之規定?

(A)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B)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C)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D)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答案詳見下述)--------------------------

 

 

 

 

 

選(B)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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