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考試試題

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四等考試

類科別: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行政法概要(詳解)

考試時間:1小時

1.行政行為應採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之方法,此為下列何項原則之展現?

A)法律保留原則(B)信賴保護原則(C)比例原則(D)明確性原則。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二)上開題旨之描述即屬比例原則之描述。

 

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下列何者之拘束?

A)信仰(B)宗教(C)黨規(D)法律。

【解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3.下列何者非機關協助之要件?

A)得向有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

B)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C)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D)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1.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2.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3.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4.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5.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6.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二)故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職務協助,乃向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請求協助。

 

4.關於依法任用公務人員之實體保障,下列何者錯誤?

A)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B)長官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

C)機關裁撤時得強行降低官等轉任

D)經銓敘審定之職等得依法律變更。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之規定:

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轉任或派職,必要時先予輔導、訓練

Ⅱ依前項規定轉任或派職時,除自願降低官等者外,其官等職等應與原任職務之官等職等相當,如無適當職缺致轉任或派職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二)故依據上開規定,如面臨機關裁撤者,自不得強行降官等職轉任。

 

5.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負有向長官報告職務命令違法之義務

B)長官拒絕公務人員請求以書面下達命令時,該命令視為無效

C)經公務人員報告後,長官若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有服從之義務

D)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規定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

Ⅰ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Ⅱ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二)長官拒絕公務人員以書面下達命令時,該命令並非視為無效,而視為撤回該命令。

 

6.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之考績?

A)提前考績(B)年終考績(C)另予考績(D)專案考績。

【解析】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之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7.公務員有下列何項情形時,其職務尚不至於應該當然停止?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

B)依刑事訴訟程序被傳喚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D)依刑事確定判決,在監所執行徒刑中。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之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8.下列何項行政處分非當然無效?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C)內容對相對人屬不能實現者

D)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故如內容對於相對人不可實現者,可能僅構成違法之行政處分,而非無效處分。)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之附款?

A)期限(B)條件(C)負擔(D)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Ⅰ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Ⅱ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10.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者,得締結何種行政契約?

A)和解契約(B)雙務契約(C)調解契約(D)負擔契約。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7條雙務契約之規定:

Ⅰ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Ⅱ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93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Ⅲ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11.下列何種法規命令之訂定得不依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為之?

A)關於經濟之法規命令

B)關於交通之法規命令

C)關於稅捐之法規命令

D)關於外交之法規命令。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12.人民對下列何者不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A)行政法令之查詢(B)行政興革之建議(C)司法上權益之維護(D)行政違失之舉發。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1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間接強制執行方法?

A)代履行(B)收取交付動產(C)封閉住宅(D)註銷證照。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14.當法律未特別規定時,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幾年?

A)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十年

B)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三年

C)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十年

D)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三年。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31條之規定:

Ⅰ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Ⅱ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Ⅲ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15.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採取即時強制之要件?

A)阻止犯罪之發生(B)阻止危害之發生(C)避免急迫之危險(D)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解析】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

Ⅰ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Ⅱ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二)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依據同法第32條之規定,方得採取直接強制之方式為之。

 

16.下列何項行為應受行政罰?

A)依法令之行為(B)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C)過失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D)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正當防衛行為。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二)除選項(C)之外,其他均屬行政處罰之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時,得依法處以行政罰。

 

17.不服嘉義縣原住民阿里山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者,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阿里山鄉公所(B)嘉義縣政府(C)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D)行政院。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訴願法第4條第1款之規定,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故不服嘉義縣原住民阿里山鄉公所之行政處分者,依據上開規定,應以嘉義縣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18.對於下列何項訴願事件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者

B)非由相對人而由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解析】依據訴願法第77條之規定,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19.公法上爭議,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提起之訴訟種類為何?

A)撤銷訴訟(B)確認訴訟(C)給付訴訟(D)公益訴訟。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定: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二)以水污染防治法第72條之規定為例:

Ⅰ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公益團體依法提出者,即屬公益訴訟)

Ⅱ高等行政法院為前項判決時,得依職權判命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水體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Ⅲ第一項之書面告知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0.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權限為何?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裁定駁回之

B)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判決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時,得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為更不利之處分。

【解析】依據訴願法第81條之規定:

Ⅰ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Ⅱ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21.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提起之訴訟,由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A)承辦該案件公務員之戶籍所在地(B)原告之戶籍所在地(C)公務所所在地(D)機關所在地。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2.行政訴訟文書採寄存送達者,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

B)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C)自寄存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D)自寄存之日起,經應受送達人知悉之日起生效。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3條之規定:

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Ⅱ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Ⅲ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Ⅳ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3個月。

 

23.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起訴狀必載事項?

A)起訴之聲明(B)證據方法(C)訴訟標的(D)原因事實。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

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Ⅱ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24.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為何?

A)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之時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而消滅

D)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而消滅。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之規定:

Ⅰ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Ⅱ第2條第3項、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5.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之程序規定為何?

A)應先以書面向造成損害之人請求之

B)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應先訴訟請求撤銷造成損害之行為

D)應先經第三公正人士調解。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

Ⅰ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Ⅱ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26.人民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案件有疏失造成損害,應向那個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A)地方法院(B)智慧財產法院(C)高等法院(D)高等行政法院。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者,即應向地方法院(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之。

 

27.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

A)依法行政(B)罪刑法定(C)禁止恣意(D)信賴保護。

【解析】

本題明確。罪刑法定原則為《刑法》第1條所規定之犯罪構成基本原則。

 

28.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不得任意撤銷,以免違反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

A)明確性原則(B)法律保留原則(C)公益原則(D)信賴保護原則。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此即屬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維護規定)

 

29.關於聽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B)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相對人若有不服,仍應依一般訴願程序進行救濟

C)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在場協助之

D)除法規別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8條:

Ⅰ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Ⅱ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二)復依據同法第109條之規定: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30.下列何者並非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A)處分涉及之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

B)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D)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7條之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1.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2.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3.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4.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5.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6.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二)故與處分涉及之金額無關,本題以(A)為正解。

 

31.外國人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獲准後,主管機關於二年後發現當初申請時並不符合歸化要件,得為何種處理方式?

A)得廢止其歸化許可,因事後發現違法事由

B)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其為外國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

C)不得撤銷或廢止其歸化許可,因為國籍涉及國民身分,非行政機關所得廢棄

D)得撤銷其歸化許可,因作成處分時即屬違法。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2.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二)復依據同法第121條之規定:

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Ⅱ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5年者,亦同。

(三)由於該外國人之歸化,於作成時即有不符歸化要件之違法,故得依據上開規定加以撤銷。又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符合,除確保歸化人之權益外,亦包括社會秩序維護之公益,故撤銷違法歸化之情形,乃屬於維護公益而非危害公益,故行政機關得依法撤銷之。

 

3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課處之罰鍰,相對人若逾期不繳交,由何者強制執行?

A)由作成罰鍰處分之原警察機關逕行強制執行

B)移送普通法院強制執行

C)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D)聲請司法院解釋後強制執行。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

Ⅰ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3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

A)交通警察對違規右轉之車輛攔停開立罰單

B)警察人員對於在街頭持球棒亂打之人予以管束

C)警察人員收到報案,即刻登記處理

D)行政院駐衛警員對於進入之人員,請求出示證件。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

Ⅰ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Ⅱ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二)復依據同法第37條之規定:

Ⅰ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如本題所稱於街頭以球棒亂打之情形即屬之。)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Ⅱ前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

 

34.下列何種行政決定,無須法律具體明確授權?

A)國立大學將成績不合格之學生依校規退學

B)限制役男出境

C)對於違法之廣播電台作成停播處分

D)將遭懲戒之會計師除名並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釋字第684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院釋字第563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563號、第626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本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

(二)故依據對大學自治之保護,國立大學將成績不合格之學生依校規退學者,屬於大學自治之範圍,無須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然依據上開釋字之見解,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35.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B)行政契約係指其內容為設定、發生或變更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

C)行政契約以口頭締結為原則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行政契約效力未定。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之規定: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36.關於給付行政之法律保留,下列何者正確?

A)給付行政並未侵害、限制人民權利,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得逕行為之

B)給付行政仍屬國家高權行政,仍應全面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無法律不得為之

C)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依據

D)給付行政措施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則無須法律依據。

【解析】依據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7條、第9條至第18條、第21條及第22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37.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情節輕微者,應受法定最高額在何種金額以下者之罰鍰,得免予處罰?

A)新臺幣3,000

B)新臺幣5,000

C)新臺幣1,000

D)是否免罰,與法定處罰金額無關。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之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Ⅱ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38.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A)五年(B)三年(C)十年(D)十五年。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39.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屬之檔案管理局所為之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應向何者提起訴願?

A)檔案管理局(B)國家發展委員會(C)行政院(D)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訴願法第4條第6款之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二)則國發會所屬檔案管理局所為之處分,其訴願管轄機關即為國發會。

 

40.在行政訴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聲請人如何救濟?

A)聲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B)聲請人得提起非常上訴

C)聲請人得請求大法官補充解釋,作成有利於聲請人之諭示

D)聲請人得重新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之規定: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41.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訴願受理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決定不受理

B)認定訴願無理由並予駁回

C)認定訴願有理由,但不撤銷原處分

D)認定訴願有理由,並撤銷原處分。

【解析】依據訴願法第79條之規定:

Ⅰ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Ⅲ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42.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應如何提起?

A)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B)先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D)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解析】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

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Ⅲ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Ⅳ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43.警察人員因甲欲跳樓自殺,急迫之下破壞甲樓上乙的房門,從乙的窗戶垂吊下去救了甲。若警察人員之行為均屬合法,則乙對於所受之財產損失,得請求何種救濟?

A)請求國家賠償(B)請求社會救助(C)請求損失補償(D)不能請求任何救濟。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之規定:

Ⅰ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Ⅱ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Ⅲ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Ⅳ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二)復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之立法理由:「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乃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適法的實施行政權所為之補償,與國家賠償係對於違法之侵害者不同。人民對於國家社會原負有相當的社會義務,警察基於公益,合法實施警察職權,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如係在其社會義務範圍內者,負有忍受之義務,不予補償;必須超過其應盡之社會義務範圍,使應就其個別所遭受之特別損失或特別犧牲,酌予公平合理之補償。惟以其損失非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為限。」

(三)故其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為:

1.須屬於合法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利之侵害。

3.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4.須相對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5.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

(四)又上開第31條明定,人民僅「得」請求損失補償,是否補償仍須由原處分機關就個案裁量,此為補償請求權之限制,即該損失係人民與有過失或可歸責於該人民,法律自亦得合理限制其補償請求權該限制係為避免補償之失當或浮濫所必要。

 

44.下列何種行為無須由法院事前核准,即可為之?

A)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

B)行政執行法之管收

C)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暫予收容

D)刑事訴訟法之羈押。

【解析】依據釋字第708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授權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得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其中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固非憲法所不許(即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暫予收容,乃得由其依法裁量為之,尚無須由法院事前核准),惟對受收容人必要之保障,雖於1001123日已修正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8項,規定收容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但仍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難認已充分保障受收容人之基本人權,自與憲法第8條第1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系爭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45.關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均可處罰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除法律有規定處罰過失者外,僅處罰出於故意者

C)行政罰係採無過失責任

D)行政罰僅處罰故意行為,但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故意。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

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Ⅱ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二)則依據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如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者,即得依法加以處罰。

 

46.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而致國家賠償時,公務員所屬機關得否向該違法之公務員求償?

A)不可求償,以免造成公務員畏縮不敢勇於任事

B)若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求償

C)若公務員自認違法,則可求償

D)不問公務員是否有過失均可求償,因國家賠償僅屬代位責任。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

Ⅰ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Ⅲ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7.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認證事務,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應以何者為國家賠償訴訟之被告?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B)行政院(C)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D)本案為民事糾紛,不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

Ⅰ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Ⅱ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二)復依據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三)則由於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處理之認證事務,乃視為陸委會之公務員,則國家賠償訴訟之被告機關,自為陸委會。

 

48.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認證事務,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託作成處分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人民欲提起行政爭訟,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A)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B)行政院(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D)總統。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之規定: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二)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作成處分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依據上開規定,即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被告。

 

49.國家賠償應以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為優先?

A)國家賠償僅能以金錢賠償為之

B)國家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能回復原狀

C)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相同,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無法回復原狀者則以金錢賠償之

D)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之規定: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Ⅱ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50.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A)教育部專門委員

B)內政部常務次長

C)國立中山大學簡任秘書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解析】解析如下: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三)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乃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非屬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所任用之人員,自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

請對照考選部公告之正確解答,並參詳解複習之。

加油喔!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國家考試 警察考試
    全站熱搜

    liao3peopl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