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初等一般行政公民與英文第20題的題目是這樣的:
小蘭過世時留有遺產1200萬元,父母雙亡,其配偶老吳已歿,兩人未曾生育子女,所有後事接由小蘭的妹妹小雲一人處理。而小蘭留有一份遺囑,內容將所有遺產跟權利均贈與「甲政黨」。依據上文,若根據民法之規定,有關小蘭的遺產分配,下列何者正確?
(A)甲政黨得10萬元,其餘照應繼分規定分配
(B)甲政得30萬元,其餘照應繼分規定分配
(C)甲政黨得600萬元,其餘照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分配
(D)甲政黨得1200萬元。
以下說明解題之正確程序,以及本題應送分之理由:
題目要求依據民法之規定分配遺產,也沒有提到小雲拋棄繼承,因此,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既無子女、亦無配偶、父母,則僅由其妹依據本條第3款之規定,為唯一之繼承人,則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全部,亦即原本小雲應得繼承1200萬元。
但因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依法遺贈甲政黨遺產之全部,故發生侵害小雲特留分之情形,依據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
Ⅰ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Ⅱ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則由於小雲屬於唯一繼承人,其身分為兄弟姊妹中之妹,故故其特留分依據民法第1223條之規定,乃為其法定應繼分之1/3,故既然其法定應繼分為全部,則其特留分應為400萬元。
故而,小雲行使扣減權之結果,甲政黨得800萬元應為最正確解答。其他(A)、(B)、(C)三選項均顯然錯誤,而甲政黨得1200萬元必須要小雲不行使扣減權,因此就試題之設計來說,選項(D)亦過度簡略而有瑕疵。
☆建議考選部辦理本題之解答公告時,應謹慎為之:
(一)如依據單選題選出一個正確或適當解答之答題邏輯(試卷注意事項(一)),則本題選(D)應給分;其餘選項應不得給分;
(二)如認定本題設定條件有瑕疵,則應認為各選項實質上均非正確選項,應與命題人員協商後,以「本題無正確解答」之理由,一律送分。
(三)部分補教業者依據政治獻金法第17條之規定,選出解答為(B),本題設計仍然不妥,理由如下:
1.第17條之法條內容如下:
Ⅰ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Ⅱ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Ⅲ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
Ⅳ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Ⅴ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2.選(B)固然有其道理,但本題題旨明示根據民法之規定,顯然誤導考生之思維,依據上開說明,更宜送分以示公平。
望考選機關自為斟酌,重視考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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