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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別:移民行政人員

別:四等考試

組:移民行政

目:行政法概要(詳解)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為公務員,其配偶乙開設A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散,原本擔任董事之丙卻在公司解散前亡故,為了符合公司法規定,解散前仍須補足董事人數,乙因而商請甲於2017318日掛名董事,並即於2017720日辦理公司解散,甲並未領取任何薪資。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甲可能必須承擔何種責任?(25分)

【試題詳解】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II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III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IV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二)公務員擔任民營企業之董事,以禁止為原則

1.依據銓敍部5082950台銓參字第10719號函之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依照司法院院字第2493號解釋:「本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理監事,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本條第1項之規定。」某甲既以公務員身分當選民營公司董事,依照上述解釋,自為法所不許。至其在執行董事職務期間,業經支領車馬費,自亦無所附麗。

2.復依據銓敍部77122477台華法一字第227298號函之見解:

1)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公務人員依法兼任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復以其董事身分,依公司法規定被選任為清算人,如無兼領報酬情形,核與前開法令並無牴觸。惟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5條規定有代表公司之權,且清算事務之處理,職責繁重,如公務人員兼任於其本職工作有影響者,仍以不兼任為宜。

(三)甲之行為仍屬違法,應受懲戒處分

1.依據104年度鑑字第13570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見解:

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選任登記為私人公司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被付懲戒人既於任職期間,擔任優勝美公司董事,自應負公務員經營商業之違法責任

2.故依據上開見解,甲之行為乃不合法,應受懲戒處分。

 

二、甲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至國家文官學院受訓,結訓最後一天,因突然強降雨,訓練場地未有足夠防滑設施,且路邊水溝側上的蓋板被雨水沖脫,甲不慎滑倒後摔落水溝導致右膝蓋粉碎性骨折,因此未能完成結訓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乃評定甲訓練成績不及格,必須自費重新訓練。試問:甲如何救濟?(25分)

【試題詳解】

(一)甲依法受訓,乃為準公務員之身分,應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相關規定

1.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4條之規定:

I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II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2.復依據本辦法第37條之1之規定: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34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3.細查本辦法第37條之1之立法理由:

1)本條所稱測驗係指由保訓會於結訓當週統一辦理之紙筆測驗,包括選擇題及實務寫作題。

2)按本辦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次按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開申請停止訓練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3)惟實務上如有受訓人員發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事由(例如於結訓當週緊急分娩或喪假),考量其已完成課程及部分成績評量項目,其請假時數未超過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應停止訓練之時數規定;倘其申請停止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受訓人員則需重複參與相同課程及成績評量項目,恐有浪費訓練資源之虞;若其為求完成訓練而未申請停止訓練,勉強參加測驗,恐有欠缺人道考量之疑慮。

4)為顧及是類受訓人員權益及配合實務需要,爰增列本條規定,明定渠等得申請並經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之規定。

(二)甲不能如期參加結訓考試,屬不可歸責事項

1.參照考試院92326日(92)考台訴決字第048號訴願決定書之意旨:

所謂其他不可歸責事由乃指事由須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以及事由與無法完成受測間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兩項條件加以審核。其中事由是否歸責於當事人,係依當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認定之,所謂「故意」係指當事人對於無法完成受測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所謂「過失」則指當事人對於無法完成受測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並應具體考量事由發生之時點;另外事由與無法完成受測間之因果關係,則依事件性質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加以考量,並非僅憑個人見解推論屬不可歸責事由為據。

2.題示情形甲乃因訓練場地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方導致嚴重受傷而不能完成結訓考試,故依據上開見解,實屬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因此雖未能符合上開本辦法之規定請假或調整測驗時間,保訓會評定甲不合格而應重新自費受訓之處分,對其權益之維護顯有影響,故甲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之。以救濟類型而言,甲宜提起訴願法第2條課予義務訴願,請求保訓會另為延期測驗之處分,而無須另行要求其自費重新訓練,以保護其權益並避免訓練資源之消耗。

(三)甲亦得提起國家賠償

1.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

1)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2.則本題甲之受傷乃因訓練場地之設置管理有欠缺所致,故屬於上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之情形,本條乃為無過失之國家賠償責任,故依據同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甲得依法請求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1.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不及於行政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B)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C)因撤銷原處分致對於人民具體損害,應採取補償措施

D)人民以詐欺方式,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信賴不值得保護。

【解析】依據釋字第525號解釋文之見解: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20條及第126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2.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對於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中犯特定犯罪,不問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扣執業登記證,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平等原則(B)誠實信用原則(C)信賴保護原則(D)比例原則。

【解析】依據釋字第749號解釋文第一段之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3.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調查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與證據,得製作書面紀錄

B)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C)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D)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規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4.關於公務員懲戒與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行使的主體為考試院,懲處行使的主體為監察院

B)懲戒與懲處所適用對象相同

C)懲戒與懲處所適用的處分程序相同

D)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解析】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故懲戒乃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而懲處則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應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5.既有道路之廢止,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B)行政處分(C)行政指導(D)法規命令。

【解析】說明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規定:

I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II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III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二)既有道路屬於公物,則依據上開規定,其廢止乃屬對物之一般處分,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6.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為何?

A)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

B)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C)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處分效力不受影響

D)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處分效力未定。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5條之規定: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7.依據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締結後調整契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任意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B)締結行政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因情事重大變更,得請求調整契約內容

C)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且無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D)法律未明文規定,故雙方當事人均無法以任何理由調整契約內容。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之規定:

I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II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III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IV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8.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對違法排放水之工廠命停工

B)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命停職

C)對違反勞動基準法者公布雇主姓名

D)對違反環境教育法之業者命講習。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故未包括停職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9.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之裁處程序?

A)原則上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C)對可為證據之物加以扣押

D)對強制查證身分不服,得當場表示異議。

【解析】

按實務通說,對可為證據之物加以扣押,乃執行程序,而非裁處程序

 

10.依據行政罰法,關於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B)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C)八十歲以上人之行為,不罰

D)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

【解析】說明如下: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9條之規定:

I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II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III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IV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二)選項(C)於行政罰法中並無具體規定。

 

11依據行政執行法,下列何者非屬例示之直接強制執行方法?

A)斷絕營業所必須之電力(B)註銷營業證照(C)對人之管束(D)封閉建築物。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12.依據訴願法,訴願之提起,例外得請求停止執行原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停止執行之要件?

A)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

B)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C)受侵害利益重大但情事非屬急迫

D)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

【解析】依據訴願法第93條之規定:

I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II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III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13.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管轄權之原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C)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D)行政機關認無管轄權者,應即將申請書件退還當事人。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條之規定:

I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II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14.依據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賠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附帶損害賠償

B)應向地方調解委員會提起調解

C)應先向造成損害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D)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之規定:

I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II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15.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A)申誡(B)記過(C)減俸(D)罰款。

【解析】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之規定:

I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II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III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IV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16.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B)非書面之行政處分自相對人知悉時起對其發生效力

C)一般處分原則上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D)無效之行政處分,自確認無效時起不生效力。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

I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II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III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17.依據行政執行法,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採取間接強制方法不服時,如何提起救濟?

A)向執行機關提起復審

B)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C)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D)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再申訴。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規定: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18.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作成機關缺乏事務權限者,該處分之效力為:

A)無效(B)得撤銷(C)得補正(D)得轉換。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19.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對下列何者不具有拘束效力?

A)訂定機關(B)訂定機關之下級機關(C)訂定機關之上級機關(D)訂定機關之屬官。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之規定: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故不拘束訂定機關之上級機關)

 

20.行政執行法對於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遭受損失之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B)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應於知有損失後,五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D)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1條之規定:

I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21.下列何者不是行政罰法規定之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

A)過失(B)防衛行為過當(C)避難行為過當(D)不知法規且情節可憫。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

I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過失乃責任事由,而非減輕或免除刑罰事由)

II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22.行政罰法對於裁處權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罰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時起算

C)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經法院裁判緩刑,自裁判確定日起算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之規定: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故選項(B)之起算基準錯誤)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23.關於行政救濟法制特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僅具「適法性監督」功能

B)行政訴訟兼具有「適法性監督」與「妥當性監督」雙重功能

C)國家賠償訴訟準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D)訴願是由「行政機關」依一定程序重新審理、裁斷。

【解析】錯誤選項說明如下:

A)訴願具有適法語與適當性監督之功能;

B)行政訴訟原則上具備適法性監督之功能;

C)國家賠償雖為公法事件,但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24.郵務人員送達訴願決定書時,訴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收受,郵務人員註記後將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該決定書之效力為?

A)不生效力,應再為送達(B)無效(C)效力未定(D)已生送達效力。

【解析】說明如下:

(一)訴願決定書亦為應依法送達之文書,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之規定:

I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II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III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二)故本題之訴願決定書,實已生送達之效力。

 

25.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賠償方法為何?

A)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B)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C)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為之

D)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決定賠償方法。

【解析】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之規定:

I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II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試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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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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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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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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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D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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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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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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